1999年10月2日,金某到某理发店理发。金某按照理发店公布的提供理发服务的理发师的姓名及照片,选择一级理发师张某为其理发。由于顾客很多,金某也按照先后顺序排队。在等候过程中,金某感到理发师张某所理的发不是很理想,服务态度也觉得别扭;相比之下理发师李某不仅态度很好,与顾客的对话让人感到很舒服,而且所理的发也很顺眼,于是金某提出改让理发师李某为其服务。但店里维护秩序的胡某不同意,胡某对金某说:"你已同理发师张某达成协议,不能反悔,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。"金某听后,非常生气,自己出钱还不能选择服务,这是什么道理。金某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,应该怎么办?
理发店的拒绝选择服务的做法是违法的,金某有权选择服务。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9条"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。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"的规定,选择服务是消费者一项法定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自己决定接受或者拒绝一项服务,有权在比较、鉴别中挑选服务经营者。
本案中,金某在等候过程中,通过比较鉴别认为其开始选择的服务经营者张某不符合自己的要求,随即决定选择服务经营者李某为其服务,金某的做法是合法的,这是法律赋予金某的一项权利。而为理发店维护秩序的胡某的做法,是对金某选择服务权的一种侵害。理发店应接受金某的请求,重新更换理发师,由理发师李某为消费者金某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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